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選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選上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選罷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選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2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