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65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於民國95年10月3日移付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3月1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15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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