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3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益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
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一新臺幣81,826元95年4月10日二新臺幣249,265元95年4月10日三新臺幣127,479元95年4月10日四新臺幣32,080元95年3月24日五新臺幣548,409元95年3月24日六新臺幣317,649元95年3月24日七新臺幣262,296元95年3月24日八新臺幣79,142元95年3月24日九新臺幣184,181元95年4月10日十新臺幣30,933元95年3月24日十一新臺幣125,354元95年3月24日十二新臺幣287,362元95年3月24日十三新臺幣168,128元95年3月24日十四新臺幣196,834元95年3月24日十五新臺幣1,003,739元95年4月10日十六新臺幣186,031元95年4月10日十七新臺幣117,632元95年3月24日十八新臺幣168,458元9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