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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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曾美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