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607號聲請人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PHILIPLIN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SASSAXPTE.LTD.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