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18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葉耀中 律師即 胡炤明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胡炤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胡炤明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