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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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六二號
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女五十右列被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自裁字第裁四0-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按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時,應先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稽查屬實後,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違規通知單)予以舉發,並應於違規通知單上載明受處分人應到案接受裁決之日期,將該違規通知單當場交付或送達於受處分人,如為逕行舉發之情形,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俟合法舉發後,除受處分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且自動繳納罰鍰者外,處罰機關裁決時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受處分人之陳述等,認違規事實明確者,並應視受處分人有無到案聽候裁決、到案聽候裁決日期有無逾越應到案日期等情節,依統一裁罰標準表裁決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定有明文。由上開規定可知,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所填製之違規通知單,因其上有受處分人應到案接受裁決之期限,受處分人必須確有收受該違規通知單,處罰機關始得參酌上開有無逾越應到案日期、違規是否屬實等情節加以裁罰,是此一舉發程序已否完成,對於處罰機關之裁決合法與否,自有重要影響,而屬程序上應先行合法具備之要件,倘無從認定受處分人已經收受該違規通知單,因舉發程序並不合法,處罰機關即不得加以裁罰。
二、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九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七二八0號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二十五公里處,於最高速限九十公里之路段,以時速一百零三公里超速行駛,為國道公路警察局任務編組第九警察隊員警乙○○以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違規行為為由,拍照逕行舉發,舉發單位將該違規通知單掛號送達受處分人,因該違規通知單無法送達,改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原處分機關嗣以受處分人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以違規事實明確逕行裁決,適用前開條例規定,並以受處分人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從重裁處受處分人新臺幣(下同)六千元罰鍰。
三、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未曾收受舉發通知單即收受本件裁決書,始未到案聽候裁決等語。經查:卷附違規通知單上,雖記載違規車輛為二T—七二八0號自小客車、違規時間為九十一年三月廿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九分許、違規路段為國道三號廿五公里處、車主姓名為「鄭甲○○(即甲○○)」,並於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欄記載為「逕行舉發」等文字,惟車主地址欄則記載為「臺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云云。然查,受處分人住所係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且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即遷入,有本院查詢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在卷可稽,且本件裁決書、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狀亦均記載受處分人之住址為臺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而非本件違規通知單所載之臺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另經本院查詢臺北縣新莊市戶政事務所網站,亦無臺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之地址,有查詢結果二紙附卷可考,核與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公警國六(九)交字第0九一000三四七七號函內所附告發單退件移送清冊上,本件甲○○違規通知單退件原因為「查無此地址」相符,顯見本件違規通知單係誤繕地址為臺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而未曾合法送達於本件受處分人,自屬不合法之舉發,本件既無合法舉發,與未舉發無異,既無舉發,依前揭說明,原處分機關即無從加以裁罰,原處分機關不察,竟以受處分人未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六千元,於法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將原處分撤銷,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另由原處分機關依法處理,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永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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