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50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乙○、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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