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6號聲請人 鄭宏郎
9巷3弄89號5樓聲請人 鄭耕亞 聲請人 鄭玲玲 共同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江如花鄭興陽鄭武龍鄭焜仁 、鄭欽仁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並按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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