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01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被告利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傳 被告協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合豊 被告 陳吳曜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債權存在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自瑋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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