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漢明
簡麗慧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瓊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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