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149號聲請人 廖佩瑜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賓實業有限公司、 蔡欣諭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元,應徵聲請費
新臺幣貳仟元。㈡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