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61號原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浩宇 (即被繼承人 劉達成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10,097,567元加計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1日之利息,合計為11,421,8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8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一併提出起訴狀證物二存證信函之回執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朱俶伶附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