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八О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侯明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本得抗告。
書記官陳澤雄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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