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04號債權人 蘇琮傑 債務人 林明文 即凱南汽車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前述支票之提示日為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所示,其利息即應自上述日期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504號│├──┬─────┬─────┬─────┬──────┬───────┤│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利息起算日││││(新臺幣)││││├──┼─────┼─────┼─────┼──────┼───────┤│001│凱南汽車商│500,000元│BQ0000000│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日│││行林明文│││││├──┼─────┼─────┼─────┼──────┼───────┤│002│凱南汽車商│200,000元│BQ0000000│105年8月28日│105年8月29日│││行林明文│││││├──┼─────┼─────┼─────┼──────┼───────┤│003│凱南汽車商│250,000元│BQ0000000│105年9月5日│105年9月5日│││行林明文│││││├──┼─────┼─────┼─────┼──────┼───────┤│004│凱南汽車商│350,000元│BQ0000000│105年9月10日│105年9月10日│││行林明文│││││├──┼─────┼─────┼─────┼──────┼───────┤│005│凱南汽車商│250,000元│BQ0000000│105年9月15日│105年9月20日│││行林明文│││││├──┼─────┼─────┼─────┼──────┼───────┤│006│凱南汽車商│100,000元│BQ0000000│105年9月23日│105年9月23日│││行林明文│││││├──┼─────┼─────┼─────┼──────┼───────┤│007│凱南汽車商│350,000元│BQ0000000│105年9月25日│105年9月26日│││行林明文│││││├──┼─────┼─────┼─────┼──────┼───────┤│008│凱南汽車商│100,000元│BQ0000000│105年10月8日│105年10月11日│││行林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