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85號聲請人 陳櫻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欣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注意,此張本票未載付款地,而票面所載發票地有二處,其一僅載「中華路一段109號」,未記載縣市鄉鎮市區,無法特定,另一發票地在臺東市○○路○段00巷00弄00號,臺中地方法院非管轄法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