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81號聲請人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賢 代理人 賴宇宸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凱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到期日改寫未簽名,不生改寫效力,應以改寫前記載即111年1月10日為到期日,惟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故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