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商訴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原告美商‧ 卡洛琳娜 ‧海瑞拉公司(CAROLINAHERRERA
,LTD.)代表人 安娜帕拉瑞斯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鄭耀誠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王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