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文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文斌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文斌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準此,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更定執行刑時,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受刑人鍾文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則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施用毒品者本相當程度具有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復參酌該等犯罪所生危害及受刑人曾受有定應執行刑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4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000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算壹日。│││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各於106年3月30日10時39│107年5月24日21時許│││分許、106年4月12日10時││││59分許、106年6月13日9││││時42分許、106年6月25日││││13時10分許之採尿時各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機關年度│年度毒偵字第1449、1450│年度毒偵字第2644號││及案號│、1451、1777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30號│108年度竹簡字第344號││實├──┼───────────┼───────────┤│審│判決│107年7月9日│108年5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30號│108年度竹簡字第344號││判├──┼───────────┼───────────┤│決│確定│107年7月9日│108年6月11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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