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玉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10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玉金係告訴人 王建文 之嬸母,二人間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緣被告因懷疑告訴人之母 蒲秀美 焚燒金紙後未妥適處理,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0年8月13日15時40分許,在其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巷○弄○號之住處門口即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處,以「講你的雞歪」、「告你的雞歪」、「錄你的雞歪」(臺語)等語辱罵告訴人,侮辱告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玉金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王建文以雙方業經調解成立為由,於101年
5月15日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本院101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8號調解成立筆錄、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正反面、第16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呂世文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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