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4號原告 蘇暐程 被告 解文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林欣儒
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