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6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6644號債權人美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德墩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吳宥諆 即歆諆寶貝屋商行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宜泓興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並查調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經查,就債權人聲請查調財產之部分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且就執行扣押薪資之第三人係設址高雄市三民區,非在本院轄區,是揆諸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