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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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雅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33,6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37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23636元張雅秋自民國111年04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0000000元張雅秋自民國111年04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653312元張雅秋自民國111年04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1%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雅秋於民國107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26日止累計541,075元正未給付,其中523,636元為本金;16,14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雅秋於民國106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06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26日止累計1,026,693元正未給付,其中1,008,338元為本金;16,762元為利息;1,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雅秋於民國107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860,227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26日止累計665,921元正未給付,其中653,312元為本金;11,916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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