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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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世委於民國108年5月2日下午3時20分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
1所示之物;另於109年1月2日晚上10時30分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嗣被告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387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1月11日以110年度抗字第36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被告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110年4月28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聲請意旨所載被告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及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並經本院核閱各案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認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80500142號、10
9年1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08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1│透明結晶1包(送驗數量0.1503公│││克,驗餘數量0.1451公克)│├──┼───────────────┤│2│透明結晶1包(送驗數量0.9874公│││克,驗餘數量0.979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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