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684號債權人 賴榮俊 債權人 吳宗橙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麟茜 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瀚強 現於羈押於臺中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鐘晨僑 法定代理人 廖白梅 法定代理人 陳素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榮俊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宗橙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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