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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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鄭伃芸 送達代收人 施品溱 被告 韓松 諳
陳璽羽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6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