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74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彭耀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叁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彭耀欽於民國98年9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2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432元及費用6092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二)緣相對人彭耀欽於92年11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7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彭耀欽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56939│0000000000│02月25日│││││元│705│起│││├──┼───┼─────┼──────┼──────┼───────┤│003│新臺幣│彭耀欽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590354│0000000000│02月25日││點九九│││元│705│起│││├──┼───┼─────┼──────┼──────┼───────┤│004│新臺幣│彭耀欽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602000│0000000000│02月25日││點三八│││元│705│起│││├──┼───┼─────┼──────┼──────┼───────┤│005│新臺幣│彭耀欽552│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11976│0000000000│02月25日││九九│││元│30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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