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5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美香於民國105年6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3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依本行房貸季指標利率加碼計息(自應繳款日期起,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0計算之利息),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暨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元之逾期延滯利息(即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惟自民國106年2月10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13,132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8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213,132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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