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35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66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乃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第三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核其請求內容,除給付一定金錢之標的外,尚有代位受領之標的,債權人所行使之代位權,並非本件支付命令所可審酌認定。
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