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吳志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妨害自由案件,依鈞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吳志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傳拘未到案,足見其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