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762號債權人聚寶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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