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新萬帥17.5%EC農藥拾玖瓶,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按犯前二條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本件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以94年度偵續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仿冒新萬帥17.5%EC農藥19瓶,係為仿冒商標之商品,即不應任其繼續於市面上流通販賣,當屬專科沒收之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依法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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