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吳進安 被告 翁小蘋
胡志宇 潘冠霖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蔡培彥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