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5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5154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黃耀賢黃碧賢汽車修理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154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後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貢寮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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