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764號、108年度相字第1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08年度相字第136號被告林志勇相驗案件,查無他殺嫌疑(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7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經警扣得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7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槍1把,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送驗手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8年8月5日刑鑑字第108006455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相字卷第66頁至第68頁背面)。是上開改造手槍1把,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