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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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166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世欽洪鳳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年101月9日3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15029214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吳世欽、洪鳳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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