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2月15日以90年度交訴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於91年3月11確定在案。
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9月16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3年11月25日以93年度苗簡字第72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廖溫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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