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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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莊玉秀 被告 劉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兩造間就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807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105年3月22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經查,僅就系爭土地之價額依公告現值核算達22,552,496元【計算式:249.02平方公尺×90,565元/平方公尺=22,552,4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已高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遑論加計如系爭建物之價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即5,000,000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彥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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