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93號
原 告 創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弘瑜
訴訟代理人 李芳杰
被 告 億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敏
訴訟代理人 陳宇桓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潘明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19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