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1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簡字第1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壢簡字第18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展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3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展岳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羅展岳明知其無支付投注款項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5日17時1分許起至同日23時58分許止,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至由 蔡盛戊 經營、位在桃園○○○區○○路○○○號「順風發彩券行」所僱用之店員,佯稱投注彩券完畢後再支付款項云云,使該店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投注運動彩券共計8張,費用合計新臺幣12萬元(羅展岳接續指示下注8次,下注時間、下注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以此方式詐得未付款而投注彩券之財產上利益。嗣羅展岳未於約定時間至彩券行付款,蔡盛戊始察覺受騙,經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案經蔡盛戊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展岳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盛戊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灣運彩彩券影本及監視器錄影畫面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所詐得者係未付款即可投注彩券之財法上不法利益,各實體彩券僅係被告中獎時得以兌換彩金之證明,並非被告所欲詐得財物,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二)被告先後多次詐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猶不知所警惕,再度犯下本案,以詐術詐得未付款而投注運動彩券之不法利益,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難認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得之利益價值,暨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所詐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12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且尚未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300條、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下注時間│下注金額(新臺幣)│├──┼──────────────┼─────────┤│1│109年5月5日17時1分27秒│2萬元│├──┼──────────────┼─────────┤│2│109年5月5日18時17分56秒│1萬元│├──┼──────────────┼─────────┤│3│109年5月5日18時43分36秒│5,000元│├──┼──────────────┼─────────┤│4│109年5月5日21時33分35秒│2萬元│├──┼──────────────┼─────────┤│5│109年5月5日21時39分7秒│1萬元│├──┼──────────────┼─────────┤│6│109年5月5日22時29分31秒│2萬元│├──┼──────────────┼─────────┤│7│109年5月5日23時17分19秒│5,000元│├──┼──────────────┼─────────┤│8│109年5月5日23時58分11秒│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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