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15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陳勝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玖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貳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