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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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0號

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代理人 黃新波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 陳奕璇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債務人 陳憲鎮 「連帶」給付之依據,倘無依據,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陳奕璇應給付...,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陳奕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陳憲鎮負清償債務之責。」(蓋依所提出之文件觀之,陳憲鎮僅為一般保證人)。

二、確認係請求利息暨違約金或請求遲延利息,並提出請求利率之計算方式(蓋依契約觀之,依原貸款利率請求方得請求違約金,倘請求延遲利率高於原貸款利率則無法請求違約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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