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63號

原告 黃韻茹

被告 羅勻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士簡字第8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楊峻宇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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