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江昌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江昌輝於93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00元,雙方約定自93年11月09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撥款/動支申請暨委託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債權人已對債務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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