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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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97號聲請人 陳品齊 相對人 楊吳秋 雪相 對人 楊琇文 相對人 楊詠智 相對人 楊琇云 相對人 楊照貫 相對人 楊侯 阿月相 對人 楊世宏 相對人 楊世偉 相對人 楊謝珠 相對人 楊志文 相對人 楊志斌 相對人 楊秋美 相對人 楊炳乾 相對人 陳楊 阿雲相 對人 楊金女 相對人 楊炳春 相對人 楊東和 相對人 楊紅綢 相對人 楊麗順 相對人 楊美娟 相對人 楊玉端 相對人 楊麗全 相對人 陳淑媛 相對人 楊曜誠 相對人 楊沛儒 相對人 吳世明 相對人 吳靜華 相對人 吳沛璇 相對人 吳淑燕 相對人 吳淑貞 相對人 蔡楊麗 媖相 對人 洪末 相對人 洪金財 相對人 楊錦治 相對人 楊璵 相對人 林玉娥 相對人 楊荏鈞 相對人 楊若竺 相對人 楊秀慧 相對人 楊翰杰 即 楊緯璿 相對人 楊筱萓 相對人 楊一峯 相對人 楊麗琴 相對人王 楊麗娜 相對人 楊麗娟 相對人 黃金丹 相對人 楊雅青 相對人 楊玉如 相對人 楊靜良 即 楊四海 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芝羽 即楊四海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閔烽 相對人侯 楊膾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99號民事判決,准兩造分割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新台幣
(下同)133,054元由兩造各按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
例)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表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二及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上揭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相對人楊四海於民國108年10月6日死亡,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應由其繼承人楊靜良、楊芝羽等二人在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併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由陳品齊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8,000元其中4,000元由陳品齊預納,其中4,000元由 楊吳秋雪 、楊琇文、楊詠智、楊琇云預納。鑑價費70,000元其中35,000元由陳品齊預納,其中35,000元由楊吳秋雪、楊琇文、楊詠智、楊琇云預納。合計133,054元陳品齊共預納94,054元。楊吳秋雪、楊琇文、楊詠智、楊琇云共預納39,000元。附表二:各當事人應負擔之比例及應給付之訴訟費用(新臺幣)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陳品齊之訴訟費用應給付楊吳秋雪、楊琇文、楊詠智、楊琇云之訴訟費用陳品齊37/48(72,500元)30,062元楊吳秋雪楊琇文楊詠智楊琇云2/247,838元(3,250元)楊照貫楊 侯阿月 楊世宏楊世偉 楊謝朱 楊志文 楊志彬 楊秋美楊炳乾陳 楊阿雲 楊金女楊炳春1/243,919元1,625元楊東和楊紅綢楊美娟楊玉端楊麗順楊麗全陳淑媛 楊曜城 楊沛儒吳世明吳靜華吳淑貞吳沛璇吳淑燕蔡 楊麗瑛 1/243,919元1,625元洪末洪金財林玉娥楊璵楊荏鈞楊若竺楊錦治楊秀慧楊翰杰即楊緯璿楊筱萓楊一峯楊麗琴王楊麗娜楊麗娟黃金丹楊雅青 楊育如 楊靜良即楊四海之繼承人楊芝羽即楊四海之繼承人黃閔烽侯楊膾3/485,878元2,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