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90號上訴人 楊峰正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29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