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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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47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劉育誌
張恩綺
被 告 黃嘉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