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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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9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原名 蘇琮惠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97年度訴緝字第169號、97年度易緝字第17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原名蘇琮惠)前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等罪,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又未能籌得法院諭知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十萬元,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意旨略以:業已籌得保證金一十萬元,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核被告上開聲請尚無不合,應准予被告提出一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另為確保被告能遵期應訊,本院認另有限制其出境之必要,併予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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