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76號聲請人 丁彪 代理人 張凱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0×43×10=4,3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1樓之房屋?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內提出之租賃契約並無承租人之簽名,請提出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曾於調解時提出,得提出影本陳報本院。)
六、聲請人主張須扶養母、兄,請提出聲請人之母 丁木宋 及兄 丁潭平 之「財政部國稅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
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敘明聲請人配偶目前之工作情形及各項收入、先前及目前協助負擔家中生活開銷之詳細情形為何(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期、給付金錢或協助支應生活花費之金額多寡等)。另請就丁木宋及丁潭平每月所需扶養費,提出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說明其餘扶養義務人為何?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配偶或子女)不能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七、請提出聲請人大哥丁潭平需受他人扶養之證明文件、聲請人二哥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政部國稅局
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收入證明文件(如薪資袋、領取薪資存摺內頁、薪資證明等件)過院參辦。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05年12月2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存摺內頁」,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經營「欲罷不能鹹水雞」商販之營業狀況,並詳細說明每月營業項目、成本(進貨、加盟費用等)及盈虧狀況,並提出相關單據(如進貨單、食材收據、加盟費用收據等)以實其說。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母丁木宋、兄丁潭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12月25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置調解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租金16,000元、膳食費7,500元、水電費3,250元、瓦斯費1,058元、第四台網路費用998元、交通費2,000元、生活必需品緊急預備金2,000元、電信費1,82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收受本裁定之前最近3個月(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請聲請人補正說明下列事項:㈠電信費部分:請說明聲請人已有高額債務,每月仍有高額通訊費之必要性及原因。
㈡交通部分:請具體說明聲請人工作地點、工作天數、住處至上班地點之里程數。
㈢水電、瓦斯費部分:聲請人提出之金額相較於一般家庭使用顯有過高情形,請說明水電、瓦斯使用消耗情形為何。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三、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12月25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12月25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六、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七、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八、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