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 徐煥明 被告 湯逢泉
湯鴻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6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0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800元=29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